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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矿产资源与古生物化石保护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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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20724008/2026-00121
文号
甘资规发〔2025〕7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高台县自然资源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高台县自然资源局
生成日期
2026-03-05 08:54:43
是否有效

关于印发《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矿产资源与古生物化石保护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资规发〔2025〕7号

各管理单位,各市州自然资源局、甘肃矿区自然资源局、兰州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局、直属事业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和古生物化石保护项目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我厅制定了《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矿产资源与古生物化石保护项目管理办法》,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12月25日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矿产资源与古生物化石保护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矿产资源与古生物化石保护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与古生物化石保护项目(以下简称“保护项目”)由甘肃省矿产资源与古生物化石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确定。

第三条 保护项目管理遵循“依法设立、程序规范、注重绩效、全程监管”的原则,坚持需求导向、问题导向、成果导向。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自然资源厅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部署的重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和矿产资源及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需求,编制保护项目年度计划,印发保护项目申报通知;负责组织保护项目申报、储备、评审、验收、绩效评价,组织和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项目实施;负责协调组织保护项目政府采购事宜,负责合同管理、下达项目任务书;协调解决保护项目实施中的重点问题;组织推动保护项目成果的转化应用;为保护项目实施提供相应支持。

第五条 保护项目申报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保护项目申报工作,编制资金预算;监督检查保护项目实施情况,督促保护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实施和完成项目,初步审核保护项目调整事项等;配合做好保护项目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配合省自然资源厅完成保护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六条 保护项目承担单位按合同或项目任务书实施保护项目;负责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依法依规管理和使用保护项目资金,开展绩效自评,编制资金决算;按要求报告保护项目进展情况、存在问题、资金使用情况等;接受省自然资源厅的监督检查和验收;负责提交保护项目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按期组织完成保护项目验收;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推动保护项目成果转化与应用;需要承担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项目储备库建设

第七条 保护项目按照“自愿申报、择优推荐”原则,由具备项目承担条件的申报单位按要求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相关规定和程序上报省自然资源厅,申请纳入省级项目储备库。

第八条 省自然资源厅按照“统筹规划、择优推荐、动态更新”的原则,对申报单位申请的保护项目进行形式审查,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必要时组织实地勘查),将符合条件的保护项目纳入省级项目储备库。

第九条 省级项目储备库实行三年滚动动态管理,开展年度评估,入库超过三年未实施的保护项目自动出库。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条 省自然资源厅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和实际需求,从厅项目储备库中选取每年计划实施的项目,经省自然资源厅评审同意立项后,由省自然资源厅商省财政厅按程序下达资金计划。

第十一条 省自然资源厅采用政府采购或委托方式确定保护项目承担单位。委托方式确定的保护项目由省自然资源厅下达项目立项批复和任务书;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保护项目由省自然资源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采购合同,确定项目任务。

第十二条 任务书应明确保护项目的基本信息、目标与任务、预期成果及验收指标、项目经费、绩效目标等;合同文本应当包含法定必备条款和采购需求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采购标的质量、数量(规模),履行时间(期限)、地点和方式,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保护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立项批复、任务书或合同组织实施项目,按时保质完成项目任务。

第十四条 保护项目实行定期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对保护项目的实施进展、绩效目标、成果产出、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书面报告,并经项目申报单位组织审核后报省自然资源厅。

第十五条 保护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可主动申请终止项目实施,退回结余财政资金。

(一)发生重大政策变化,项目无法继续正常实施的;

(二)经过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无法实现项目合同约定或任务书规定的目标且无改进办法的;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地震等自然灾害)无法完成项目合同约定或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任务的;

(四)因客观原因,在项目实施周期内不能完成项目合同约定或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任务的;

(五)其他原因要求终止的。

第十六条 前条所述的终止实施保护项目应由项目承担单位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阶段性成果等情况作出书面报告,提交保护项目终止申请,经保护项目申报单位审核后报省自然资源厅。

第十七条 保护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保护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提出保护项目终止建议报省自然资源厅,并经省自然资源厅同意后终止,或由省自然资源厅予以终止,拨付的项目经费全额原渠道退回。

(一)经费使用存在重大违规违纪等问题的;

(二)保护项目实施期满后 1 年内,仍未完成项目验收或拒绝验收的;

(三)保护项目验收再次不通过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终止的。

第六章 项目变更

第十八条 保护项目实施期间,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复内容、合同约定或任务书下达的工作内容实施,原则上不予变更。

第十九条 因国家或地方相关政策和标准变更等原因,确需对保护项目目标任务、绩效目标、预期成果、实施周期等事项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在做出必要论证基础上,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申报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批。

第二十条 因项目事项变更,项目资金变化超过原核定概算 10%及以上的,项目承担单位应组织编制项目资金调整方案,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批。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 保护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实施期满后 1 个月内,通过保护项目申报单位,向省自然资源厅提交验收申请。保护项目承担单位对验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验收申请材料应包含验收申请表、合同或任务书、工作总结、成果报告、绩效评价报告、资金决算报告、结题财务审计报告及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 转移市县实施的保护项目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省自然资源厅采取抽查方式对转移市县保护项目实施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余单位实施保护项目验收由省自然资源厅统一组织,由项目申报单位组织初步验收,形成初审意见,省自然资源厅进行最终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第二十四条 保护项目验收应以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及批复的设计或方案、签订的合同或下达的任务书为依据。保护项目验收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约定或任务书规定的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工作完成质量,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及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有野外工作的保护项目验收分为野外验收和成果验收,无野外工作的保护项目只开展成果验收。野外验收采用室内查阅资料结合实地查看现场的形式进行,在资料审查、听取汇报、专家质询等基础上形成验收意见;成果验收在资料审查、听取汇报、交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验收意见。

第二十六条 验收专家由省自然资源厅从厅内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由技术、财务等方面专家组成专家组,人数不少于 3 人。验收专家不应来自同一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或合作单位。

第二十七条 验收专家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开展验收工作,并科学做出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类。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保护项目判定为不通过验收:

(一)保护项目目标任务完成率低于90%的;

(二)提供验收的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的;

(三)未按规定申请审批,擅自变更设计的。

第二十八条 未通过验收的保护项目,保护项目承担单位应按验收专家组意见进行整改,并在限定时间内再次提交验收申请。

第二十九条 保护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验收通过后,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5〕1号)相关规定按时向省地质资料馆汇交地质资料。涉及古生物化石保护项目实施的保护工程、安装的监测设施验收通过后,移交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八章 绩效管理

第三十条 保护项目承担单位应定期对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各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分析和纠正,确保项目绩效目标按期保质保量完成。

第三十一条 保护项目须按照《甘肃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甘肃省矿产资源与古生物化石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专项资金,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省自然资源厅不定期对保护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政策法规、技术规范执行情况,工作进度和任务完成情况,工作质量情况,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安全生产情况等方面。

第三十三条 监督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予以终止项目,追回已拨付的资金,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保护项目承担单位自行承担。

(一)因人为因素造成保护项目不能实施或终止的;

(二)未按签订的合同或下达的任务书实施的;

(三)最终验收不合格的;

(四)保护项目经费被挤占、挪用的;

(五)不按要求提交资料或提交虚假资料的;

(六)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七)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甘肃省古生物化石保护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甘资规发〔202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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